《劳动合同法》实行前的阵痛

2007-10-05 14:32:14 / 个人分类:工作资料

           《劳动合同法》实行前的阵痛

 

1994年国家颁布了《劳动法》,十三年之后,国家又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并将于200811正式实行。新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保护了劳动者这个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上,新增加了这样的条款:“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上述条款,意义在于倡导劳资双方建立长期、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使劳动者有劳动的主动权,是劳动者权益的又一项保障,深受劳动者欢迎。然而,这一保障性内容,却导致了一场《劳动合同法》实行前的阵痛。这个痛,痛在劳动者身上。
在距离《劳动合同法》实行仅有三个月时间的今天,企业经营者做出了这样的举措:裁减工龄满十年的员工。
当电脑检索出一些符合裁减条件的名字的时候,她们在我眼前只是一些符号和数字,当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个体身上,却真实的感觉到那是一个个有血有肉的活生生的人:“我19岁来到企业,今年35岁,我了解卷线、组力、检查等多道工序,我熟识我周围的同事们,我已经习惯了这里的一切,昨天我还在工作,今天就通知我终止合同,我接受不了这么突如其来的事实”;“我今年44岁,在企业里工作了13年,我的孩子还在上大学,我要为他支付学费,传送带上还有我没做完的工作,我不去办交接手续,我不走”。“我们把人生最美好的时间留在了这里,人生能有几个十年!曾经,厂里教育我们以厂为家,我们和企业一起奋斗过,可现在企业却为了自己的利益抛弃了我们,我们心里不能平衡”。这是被裁减的员工们朴实而悲愤的话语,这是她们内心痛楚和失落的倾诉,更是她们对企业、对社会的无力的呐喊!
企业为了减少新《劳动合同法》实行后的负担,选择了提前裁减老员工的办法。此次裁减,是依法终止了部分合同期满的员工的合同,企业的做法是合法的,这是企业在行使正当的权力。
然而,合乎法律的事情是否合乎情理?情理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如何?这是个痛定思痛的问题。这次裁减,虽然在多方调解下得以实施,但在感情上伤害了被裁减的员工,也触动即将合同期满的员工,甚至动摇了企业其他的员工信念,让企业倡导的“人情化管理”成为空谈。企业的人力资源平衡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规划,这样的新老交替,今后能否保证以相对少的投入取得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企业在追求自身效益的同时,还承担着社会责任,企业能将为社会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的责任弃而不顾?企业今后将怎样树立自身形象?这样一系列的问题值得企业经营者三思而后行。有一句千古名训:"得人心者得天下"。"人心"是否即"情理"?
痛则痛矣!但阵痛过后,能给更多的企业留下思考:得与失,孰重孰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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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 Guest 发布于2007-10-08 21:37:50
分析得好,每一部法律都是要有过渡期的。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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