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海口专电(记者周慧敏)随着国务院颁令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一项合乎民心的制度终于在万众期待中尘埃落定。 然而,是否所有劳动者都能真正享受到这种应有的权利呢?虽然国家通过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众望所归,但其可操作性仍被人质疑。尤其在工薪阶层眼里,“带薪休假”始终是一件极为奢侈的事情,如同镜中花水中月。 在湖北某企业工作的一位老职工说:“虽然每个人都渴望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可面对国家这么好的规定,我们却兴奋不起来。”他表示,国家的政策再好,到各市县执行起来都要打折扣,何况是“带薪休假”,执行起来就更难了。 在江苏省无锡市一家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的李炎告诉记者,她已经工作5年了,但是从来没有带薪休过假。“虽然公司也允许休假,但领导不安排,也没有人敢主动提出休假。” 在深圳某大型国企工作的小潘说,“现在就业压力太大,我刚工作不到两年,在公司里还没站稳脚跟,怎么敢提出‘带薪休假’呢,也只能望‘假’兴叹了。” 也有不少人士担心,国家实行这项制度可能使企业员工的“使用寿命”缩短,在工作还不足一年的情况下,老板先解除合同,让员工无法“带薪休假”。 那么,该如何让职工带薪年休假落到实处呢?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君认为,过去劳动法虽然明确了带薪休假制度,但由于没有细化的规定,缺乏明确可操作的依据,以致在实施中经常被打折扣,尤其是在企业当中,只有少数比较规范的企业才能保证职工的带薪休假权利,而大部分企业都没有这样做。国务院通过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对广大劳动者来说是一个福音,劳动者的权利应该能够得以保障。 李君指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了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天数等,弥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5条没有“具体办法”的缺憾,但依旧没有解决“执行力”的问题。草案第5条规定“其他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这一表述比较模糊,对于处罚措施和力度没有做明确规定,很可能导致用人单位钻空子,不按规定操作,因此带薪年休假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带薪休假制度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进一步提高“带薪休假”的可执行性和强制性。
海南社会学者矢弓认为,带薪年休假除了应出台易操作的细则和强制性措施外,劳动监察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保证带薪年休假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劳动监察部门应主动对企业进行监督,督促企业强制执行规定,而不要坐等企业职工举报。同时,对违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企业应严肃查处。







